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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是怎么回事,关于cpa经济法题型的新消息。

2022-09-01 20:00:39
摘要:

《经济法》是CPA中的法律类学科,说话的时候运用的是法言法语。部分考生认为,这种偏文科类的考试,不需要动用太多精力,只要考前提前一段时间死记硬背就可以稳稳过关,但往往最后查成绩,就会差1-2分。

《经济法》是CPA中的法律类学科,说话的时候运用的是法言法语。部分考生认为,这种偏文科类的考试,不需要动用太多精力,只要考前提前一段时间死记硬背就可以稳稳过关,但往往最后查成绩,就会差1-2分。

同时,“现场紧急立法”,也是大多数考生会面临的情况,记不住法条,主观题分数就至少扣掉50%。

《经济法》2022年学习安排

首先,在彭宇聪老师看来,《经济法》的学习,确实不像《会计》这类的科目,需要花费过长的时间,但需要总体上保障300小时的时长。

但是,300个小时,不是说你全部花费在教材或者听课上,就万事大吉,而是要根据考情去找时间分配的侧重点。

从2021年最新的分值分布来看,50分客观题,50分主观题,在300小时的具体时间分配上,大家也需要有规划。

如果从12月份开始计算,到明年8月份,你需要这样安排:

1.明年6月底前:基础阶段,完成《经济法》客观题的学习,按章节做题,重点在于理解客观题的考点,而不是去背诵!

划重点,这个阶段不需要背诵!

2.6-7月,这一个月的时间,请集中攻克主观题!占到50分的分值,要求你去记忆法条,完成背诵的内容。注意,学完一章的内容,就要及时做一章的题目!

3.7-8月,最后冲刺阶段,请你完成整套的真题练习,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做对的题目,不要轻易放过。

你需要明白这道题为什么对——蒙对,跟明白逻辑选对,这是两个概念。

这个部分,相信你已经明白了时间分配的问题,300个小时当中,70%的时间,用于理解基础上的客观题训练;

25%的时间,用于集中攻克主观题法条的记忆与联系。

在这两个阶段,题目的训练也是贯穿始终的,只是,建议最好最后阶段里单独有5%的时间,去集中精力大量做真题!

现在,菌菌将《经济法》最新的重难点章节,对应主观题与客观题,全部整理了出来,标注彩色,完整框架都包含在老师的“讲义”当中。

红色代表主观题重点,橙色代表客观题重点。彭宇聪老师为大家做了细致归纳。

《经济法》科目变动,备考搭配

这一部分,我们来集中解决2022年科目变动的问题。

彭宇聪老师认为,《经济法》一直有一个规律——逢新必考!

也就是说,2022年,请你注意教材的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第七章!

首先,《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两个部分,2022年会有很大的可能细化,需要大家在教材更新后及时了解变动的具体知识点。

再者,由于“北交所成立”的关系,第7章《证券法律制度》会有比较大的变化,提醒各位注意。

此外,在备考搭配上,《经济法》相对而言是一个“百搭”科目。

《会计》作为基础,跟《审计》《税法》《财管》都有关联;

《战略》与《财管》,《审计》有所重叠;

至于《经济法》,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规划调整,去搭配其余5个科目。

以上是关于CPA《经济法》60分备考技巧,更多干货资料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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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科目题目练习

1.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明显不合理”价格的判断标准,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一般认为,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3.《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ABCD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ABCD均正确。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的下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中,属于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的是()。

A.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C.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

D.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ABCD

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体现为:(1)放弃债权(到期、未到期均可)、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应选项A),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对应选项B);(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相对人知道该情形(对应选项CD)。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B.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C.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D.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ABCD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对应选项A)。(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对应选项B)。(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对应选项C)。(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应选项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