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 警方介入,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 警方介入处理
2022-09-07 22:21:19
7月19日晚上8点左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花园小区发生一起意外事件,一名八旬老太在楼道口乘凉时,竟被从天而降的宠物狗砸伤。20日上午,记者在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受伤的老太太,她姓任,今年85岁。
正文摘要:
7月19日晚上8点左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花园小区发生一起意外事件,一名八旬老太在楼道口乘凉时,竟被从天而降的宠物狗砸伤。20日上午,记者在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受伤的老太太,她姓任,今年85岁。老太太的女儿 丁女士:初步判断是头部有脑溢血,现在狗头撞到的那只眼睛肯定瞎掉了,而且那只手医生说没有用了。由于手臂被狗爪扯裂,老太太接种了狂犬疫苗。叶先生表示,事发后,派出所民警找他询问过,并到现场进行勘查。丁家兄妹表示,目前,他们已经为母亲垫付了数千元治疗费,后续还需要不少治疗费,希望叶先生负起责来。老人被高空坠狗砸中身亡 警方介入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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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晚上8点左右,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花园小区发生一起意外事件,一名八旬老太在楼道口乘凉时,竟被从天而降的宠物狗砸伤。
20日上午,记者在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见到受伤的老太太,她姓任,今年85岁。此时,仍可以看到右眼部的淤青,衣服上还有一些血迹。家属提供的照片显示,老太左手臂还被撕了一道很深的口子。
老太太的女儿 丁女士:初步判断是头部有脑溢血,现在狗头撞到的那只眼睛肯定瞎掉了,而且那只手医生说没有用了。
由于手臂被狗爪扯裂,老太太接种了狂犬疫苗。老人的女儿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7月19日晚上8点左右,母亲平日在一楼独居,二哥刚从广东回来,当时她和二哥正在一楼楼道口陪母亲聊天,谁也没想到,一只十多斤重的庞物狗会从天而降,正好砸在母亲的头上。
老太太的女儿丁女士:我就赶紧去扶我妈妈,扶不起来,跟树枝一样的断了,扶不起来。
老太太的二儿子丁先生:看到一只狗就蹲躺在我母亲脚下,狗当时就死掉了。
意外发生后,丁家兄妹赶紧拨打了120求救,后来又打了110。由于狗躺在地上是死的,她们甚至怀疑这狗是死后被人丢下来的。后来在邻居的帮助下,丁家人得知,这只狗是7楼的一户人家养的。
20日上午,记者和丁家兄妹敲开了7楼叶先生家的门。叶先生表示,这只狗确实是他养的,平日里就在7楼楼顶平台散养,邻居口中所说的是从楼上扔下去的情况并不属实。
宠物狗主人 叶先生:主要是我垒了这些砖,如果我不垒就没事。我是说防止它掉下去,就垒了一些砖头当做护栏,哪知道垒起来反而掉下去。它可能跳一下,就跳下去了。
叶先生表示,事发后,派出所民警找他询问过,并到现场进行勘查。丁家兄妹表示,目前,他们已经为母亲垫付了数千元治疗费,后续还需要不少治疗费,希望叶先生负起责来。
“你知道我家里的条件,我打电话给我妈妈,我妈妈如今也在想办法。”叶先生表示,他们住的都是经济适用房,大家的条件都不怎么好,他只能尽量去想办法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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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老太太遛弯时被从天而降的泰迪狗砸死
某日,张某抱着饲养的泰迪狗到好友李某家做客,李某家住小区22层,楼下是一条商业步行街。晚饭后,张某抱着泰迪狗与李某在阳台上聊天,李某觉得泰迪甚是可爱,想接过来抱一抱,过程中不慎导致泰迪狗从22楼阳台摔下,砸中在步行街遛弯的李老太太,导致李老太太当场身亡。
【麒麟普法】
飞来横祸,出去遛个弯却被从天而降的泰迪狗砸死,估计李淳风也猜不到人生还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结束。
事情已经发生了,终归是要面对现实,解决问题的。那么,该案中涉及哪些法律关系呢?谁应当对李老太太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法律关系,动物饲养人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19年7月8日,昆明市东川区的潘某下班回家经过谷某家大门时被谷某家饲养的田园狗咬伤,治疗花费2000余元,后双方协商不成,潘某遂将谷某起诉至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谷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责任,但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需特别强调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指的是饲养的动物基于其本身具有的属性而导致他人受伤,例如狗咬人、猫挠人、鸡啄人等。动物饲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具有看管的责任和义务,动物饲养人因其疏忽大意,导致饲养动物采用自身所具备的、与生俱来的攻击技能攻击他人,致使他人受害,则适用本条文规定,由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李老太太身亡的直接原因是被从天而降的泰迪狗砸中,并非基于狗咬人等与生俱来的攻击技能,所以,李老太太家属不得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那么,动物饲养人张某还需承担赔偿责任吗?我们接着往下看。
二、高空抛物法律关系,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2层及以上楼层住户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
近日,一则高空抛物的新闻刷爆网络。云南玉溪的李某因心情不好,为了发泄情绪,将自家的半桶香油、半袋大米等十余公斤的物品从22楼抛下,洒至小区门前的人行道上。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该行为已经严重威胁到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后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2个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要求行为具备犯罪故意,即明知如此会导致他人受害的犯罪结果,仍实施该行为,追求或放任该危害结果的放生。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已经实施了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人的犯罪行为。
而泰迪狗从天而降并非张某或李某故意抛下,即张某和李某主观上并不具备犯罪故意,所以,张某和李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不构成刑事犯罪不等于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高空抛物在民事纠纷里面较为典型的是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例。该案是我国早期的高空抛物案件,案件的发生促进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及公平责任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直接导致了《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诞生。
2000年5月1日,跃某与他人在楼下公路交谈时被楼上掉下来的烟灰缸砸中头部,跃某当即报案,公安机关经多方查证,仍无法确定该烟灰缸是从谁家扔出来的。跃某经过医院治疗共计产生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35173.33元,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小区开发商及可能仍烟灰缸的22户居民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上述共同被告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在今天看来,属于有法可依的案例,事实上法院最后也是按照判处过错推定原则判处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22户居民承担公平赔偿责任。即现如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但需特别强调的是,该案发生时还没有现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通过重庆烟灰缸案例可以看出,高空抛物指的是物件从二层楼及以上楼层抛下,不能确定是从哪个建筑物中抛出,亦不能确定需承担责任的主体。而李老太太被泰迪狗砸中身亡事故中,事实很明确,泰迪狗是从李某家阳台掉下来,所以无需该楼层二层楼及以上住户承担公平责任,该案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
三、建筑物脱落坠楼致人损害法律关系,房屋所有权人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源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其构成要件有四;一、存在损害事实,且该损害具有可补救性;二、损害是由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脱落坠落造成的;三、损害与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脱落坠落造成存在因果关系;四、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过错推定,如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
结合李老太太被泰迪狗砸中身亡一事,很明显,泰迪狗并非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亦非建筑物的的附着物。那么,该案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呢?
法律本身具有延后性,法律条文源于生活而服务于生活,在重庆烟灰缸案件发生前并没有现如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泰迪狗虽然不是建筑物上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建筑物的附着物、搁置物、悬挂物,但就加害的构成要件来说,极度相似。从阳台上掉下的狗与从阳台上掉下来的花瓶等搁置物具有规范目的上的类似性,所以仍可以参考该条文规定。李某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负有防止建筑物上附着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等危险发生的义务,且需自己举证证明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反之,则需对李老太太的死亡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回到案例本身,泰迪狗是在李某和张某交换手的过程中掉下楼的,及张某对泰迪狗掉下楼砸中李老太太的损害结果发生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李某作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应当独立对李老太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李某对李老太太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过错向张某追偿,由张某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相适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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